谢松保
在新的形势下,民政工作要积极顺应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,把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放到我国经济体制、社会结构、利益格局、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来思考,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来筹划,放到构建和谐湖北的历史任务中来部署,不断增强为民解困、为民服务的能力,以优异成绩迎接全省第九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。
适应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,推进民政工作科学发展
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工作的机遇,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,把党委政府的战略决策转化成部门的具体措施,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。在工作推进中,要统筹城乡、区域民政工作协调发展,既要注重城市,也要注重农村;既要支持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率先发展,也要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;既要到工作搞得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、发现先进典型,也要到工作滞后的地方去查找问题、分析原因。要拓展发展领域,提高保障能力,既要注重解决群众的物质利益问题,又要依法保障基层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。要立足现实,着眼长远,既要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利益问题,又要不断推进改革,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和法制保障。要重点突破,全面推动,发挥整体协调作用,推动民政事业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,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。
适应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的要求,增强民政工作的社会保障“兜底”功能
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,以公有制为主体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,我国改革发展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,利益格局也相应发生深刻调整,不同利益群体在占有生产资料、拥有财富、接受教育、享受医疗等方面出现明显差别。如何在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,统筹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,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,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,而且直接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。近年来,我国、我省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,财政收入大幅增加。我们要紧紧抓住党和政府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不断加大的机遇,完善社会救助体系,提高社会福利水平,为困难群体编织好最后一道安全网,保障其基本生活,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,促进社会公平,维护社会稳定。
适应社会治理模式转换的要求,不断强化民政工作服务社会、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,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,政府的职能主要转到了经济调节、市场监管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,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。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,在新的形势下,必须更多地承担起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,在党委领导、政府负责、社会协调、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,更好地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的作用,推动社会治理模式进一步创新,社会治理资源进一步整合,社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;在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、加强城乡社区建设、完善村民自治机制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方面有更大的作为。
适应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新变化,努力增强民政工作的社会管理服务能力
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,推动着我国社会的转型,即由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转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。随着城镇化率提高,人口流动加剧,流动人口、下岗失业人员、待安置的大学毕业生和退役军人、自由职业者等等,组成了庞大的“社会人”大军,加重了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任务和难度。在新的形势下,民政工作要适应这种变化,就必须不断改革管理手段,创新管理办法,提高管理能力,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,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,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,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、服务完善、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。
适应社会管理向规范化、制度化方向的转变,努力提高民政工作的依法行政水平
依法行政、规范管理,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向和要求。随着公民权利意识、民主意识、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,人民群众不仅关注切身利益、现实利益,而且关注群体利益、长远利益;不仅关注经济生活权益,而且关注政治生活、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权益。我们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要求,不断完善民政政策法规,加强各项政策法规的衔接、配套,使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。民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、实施行政执法活动,都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,确保政策措施、行政行为的合法、有效。民政干部要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政事务,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、履行职责,不断提高依法决策、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,切实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。